政策法规 | 成都市高新区广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文件川府金发[2010]27号

时间:2010/11/5 23:01:18 作者:四川省人民政府 来源:川府发`2010`3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文件
 
川府金发[2010]2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政府金融办(金融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按照《关于清理规范全省担保担保机构促进担保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工商办[2010]4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就融资性担保公司备案审查工作中有关公司名称、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资本金托管和上报材料等需要规范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规范公司名称
申请备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公司名称应规范为“XX(行政区划)xx(字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互相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名称应规范为“xx(行政区划)XX(字号)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请各市(州)政府金融办(金融主管部门)在年检备案申报文件中一并提出变更公司的名称事项。
二、 规范注册资本金
申请备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应满足最低资金本金要求。其中:在市(州)内经营的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 规范营业范围
申请备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营业范围一律为: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四、 规范资本金托管
申请备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与银行签署资本金托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一是托管帐户的账号;二是托管金额;三是资本金用途仅限用作融资性担保业务合理的费用支出、保证金、保证金项下代偿支付、低风险理财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用途,不得挪作他用;四是当托管账户余额较初始托管总额每累计减少10%,托管银行应向当地金融办报备;五是解除托管时,须征得当地金融办同意。
五、 规范上报材料
申请备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提交备案申请书及公司简介、工商营业执照、章程、资本金托管协议、上年度与银行业务合作协议及办理担保业务证明(可提供经银行签章的在保余额和客户明细表)。其中:资本金托管协议中的托管总金额与注册资本不一致的,应提供差额资金的合理用途(包括保证金、代偿、原有实物出资等)和依据,确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对外投资款,原则应承诺在本年内收回。
凡不符合《通知》精神及上述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各市(州)政府金融办(金融主管部门)要迅速督促其整改,达到要求后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融资性担保公司2009年度工商年检备案截止日为2010年12月底。各市(州)政府金融办(金融主管部门)应于2010年10月底之前完成对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备案初审及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金融担保 监管 通知
抄送: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高新区广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蜀ICP备12023794号 Copyright 2012 广宏小贷 All Right Reserved 后台管理 
TEL:028-85316111 FAX:028-85316222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2号汇日央扩国际广场2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