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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担保机构申请所得税减征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2/5/18 10:13:40 作者:川经信财金函〔2012〕613号 来源:川经信财金函〔2012〕613号

 
各市(州)经信委,省级担保机构:
我委已于2011年8月份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经信产业〔2011〕416号),现就组织担保机构申请西部大开发所得税减征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优惠政策的条件
在我省登记注册的,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总额70%以上的担保机构。
二、申请程序
(一)担保机构向注册地所在的市(州)经信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省级担保机构、在川分支机构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
(二)市(州)经信委进行产业政策初审,将初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担保机构申请材料上报省经信委。
(三)省经信委对审查合格的担保机构出具确认函。
(四)担保机构持确认函到辖内税务部门办理手续,按照税务部门要求提交所需材料。
三、申报资料
(一)市(州)经信委上报文件,须包含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结论性文字表述和《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确认申请简表》;
(二)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确认企业基本情况表(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类);
(三)经年审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会计附注)复印件。
四、其它
市(州)经信委要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进行申报,并于5月23日之前将相关资料(两套)上报至省经信委。同时做好与当地税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工作,帮助确认的担保机构落实所得税减征政策。
联系人: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 王之佼
联系电话:028-86266021
电子邮箱:scc@scjm.gov.cn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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