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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拟成监管指标
来源:中国金融网       
`标签`银监会 
 
  10月11日,中国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流动性办法》)。其中,明确颁布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时间表,并首次明确要完善存贷比监管。
 
  《流动性办法》引入了巴III流动性标准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行监管机构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与传统的流动性风险指标(如存贷比、流动性比例、超额备付金率、流动性缺口)相比,流动性覆盖率更为全面和精细,如对同业业务采用了较高的现金流出系数和较低的现金流入系数,
 
  据《流动性办法》,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同时规定,在过渡期内,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100%之上。
 
  一位银行业人士指出,其实过去银监会一直对银行有着隐形的流动性监管指标,这些指标监管工具在市场上已经很成熟,因此很难有重大改变,目前只是将其透明化、明确化。
 
  同时,《流动性办法》明确允许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降至100%以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指出,这属于豁免条款,“压力状况”需要监管部门的评估,一般是在非常极端情况下才会有效,因此,类似今年6月份的流动性紧张状况并不适用于此条款。
 
  《流动性办法》规定,对于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一位分析师指出,这是银监会为应对国际复杂的流动性风险提前做的准备。他指出,目前中国银行业的流动性还是“内部流动性”,一旦金融放开,就会变成“跨境流动性”,因此监管部门需要在相关风险上做好相应准备。
 
  多位分析师也认为,此条款跟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并无直接联系。
 
  同时,《流动性办法》将同业和理财业务等表内外项目对现金流的影响纳入流动性风险的计量和控制,对同业业务采用了较高的现金流出系数和较低的现金流入系数。多位专家指出,这是银监会针对2013年6月份由于银行间市场上出现的“流动性紧张”现象而专门做出的监管要求。对此银监会也表示,前述指标在反映流动性风险方面更为准确,也有助于约束商业银行对同业资金的过度依赖。
 
  银监会指出,今年6月份,银行间市场出现阶段性流动性紧张、市场利率快速上升现象暴露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反映其流动性风险管理未能适应业务模式和风险状况的发展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流动性办法》也首次明确了存贷比监管的不足。银监会表示,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存贷比监管也出现了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
 
  曾刚表示,虽然未至修改《商业银行法》相关要求的地步,但监管层此次表态意味着在实际监管上会有很大的回旋余地,虽然不能修改75%的存贷比指标,但是在具体对存贷比的监管内容上则可以做多种优化。这符合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
 
  《流动性办法》是银监会继2011年10月17日颁布的第一版征求意见稿之后,再度出台的第二版征求意见稿,与第一版并无重大变化。曾刚指出,银监会出台第一版征求意见稿时,一些风险监管指标在《巴塞尔协议III》中也没有敲定,因此争议很大,未能顺利形成文件。
 
  银监会指出,在2013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新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后,对《流动性办法》进行了修订。与2011年的第一版相比,此次《流动性办法》在风险监管指标上减少了净稳定融资比例一项,这也是因为《巴塞尔协议III》中相关规定尚未明确。
 
  银监会表示,《流动性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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