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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行业规模扩大指日可待

 

2013-12-19 08:59:03    来源: 金融时报    
       业界风传已久的金融租赁公司准入门槛下调一事终于在近日被落实。12月16日下午,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就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扩大业务范围、引入分类颁牌制度、强化股东风险和责任意识、建立自我救助制度、丰富完善监管作出相应规定。银监会表示,《办法》旨在进一步促进金融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进程。融资租赁专家、原外商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对此给予高度评价,他认为《办法》“理念与时俱进、监管科学优化。” 
        从2007年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至今已经有6年时间。经过6年的发展,金融租赁公司达到23家,其中商业银行控股的有12家。而国银租赁、工银租赁和民生租赁等几大金融租赁公司的崛起,并在行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引起各界对金融租赁的广泛关注。 
但是,由于监管机构的从严要求,对于金融租赁,众多的股份制银行和各类资本却不得其门而入。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就此表示,随着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放开,国家对中小银行金融租赁申请应该会放宽。 
       《办法》的出发点正是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着重处理好科学发展与风险监管的关系。这让众多正发起筹备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份制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民间资本看到了曙光。据了解,目前有近20家股份制银行和农商行在跃跃欲试。早在2011年,广州农商行就宣称要筹建金融租赁公司,近期又有消息称,该行发起筹建珠江金融租赁公司并获得当地银监部门的支持。但在以往,业内普遍持悲观的态度,认为筹建道路漫长。某金融租赁公司筹建负责人告诉记者,得知《办法》即将发布的消息后,他就守着电脑,不断刷新屏幕。《办法》一经发布,他就反复阅读《办法》和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的相关内容。该负责人表示,《办法》反映了监管部门倾听基层呼声,看到了有关机构加快进入金融租赁领域的脚步。据业内人士表示,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也将收集整理金融租赁公司的意见,积极参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修订。 
        据了解,《办法》有利于降低准入门槛,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放宽了非银行股东存款的条件,规定租赁公司可以转让融资租赁资产。增加了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增加了设立子公司的相关条款。实行分类管理,为经营管理较为优秀的公司创造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对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屈延凯认为,《办法》是银监会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有力举措。随着准入门槛的放开,他建议对有不同控股股东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实行分类监管,与银行监管实行差异化。业内人士认为,随着财税106号文的出台,融资租赁回租业务松绑,加上更多的资本进入金融租赁领域,今年年末,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资产规模将轻松突破2万亿元大关。在未来数年内,赶超信托行业资产规模应该不是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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